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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免税商品的关税。



海关部门

通告

《 2015年海关法》(ACT 891)第122条的适用

支付免税商品的关税


加纳税收局(GRA)希望提请公众注意2015年《海关法》(第891号法案)第122条。本条规定,如果货物以优惠税率进口或在将货物出售给他人时免税,则该人在购买时应缴纳免税或全额关税。


此类货物的例子包括政府部门(部委,机构)免征关税(通常有义务缴纳关税)的车辆;大都会,市政和地区议会(MMDAS)和其他国际组织。但是,在被豁免组织将此类商品出售给无权获得豁免的第三方之前,要求第三方在使用前对此类商品缴纳关税。

建议有兴趣购买此类货物的公众在购买前与格拉斯哥海关部门联系,以评估和解决任何关税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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